
重點摘要
- 汽機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駕駛人應賠償;但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91 條之 2)。
- 身體健康受傷:可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損害(第 193 條),以及精神慰撫金(第 195 條)。
- 車輛等物品毀損:可請求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第 196 條)。
- 強制險給付會從賠償金額中扣除;自己也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賠償;請求權時效 2 年。
對方為什麼要賠
民法第 191 條之 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作者整理:這條把舉證的重點放在駕駛人身上,駕駛人要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才能免責。責任比例的判斷,可以參考鑑定意見書。
可以整理的項目與證據
| 項目 | 條文依據 | 常見證據(作者整理) |
|---|---|---|
| 醫療費用 | 第 193 條(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 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 |
| 看護費用 | 第 193 條(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 醫囑需專人看護的證明、看護費收據 |
| 就醫交通費 | 第 193 條(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 計程車或交通費收據、就醫紀錄 |
| 不能工作期間的收入損失 | 第 193 條(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 醫囑休養期間、請假紀錄、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
| 勞動能力減損 | 第 193 條(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 醫院的勞動能力減損鑑定(長期或永久影響時) |
| 精神慰撫金 | 第 195 條(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傷勢、治療期間、對生活的影響 |
| 車輛與物品毀損 | 第 196 條(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 估價單、維修收據、維修前照片、物品購買證明 |
第 193 條第 2 項另規定,勞動能力或生活需要的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作者整理:修車費用常見的爭點是零件更換的部分要不要算折舊,因為第 196 條賠的是「減少的價額」。慰撫金沒有公式,由雙方協商或法院依個案決定。這兩項最容易談不攏,先準備好證據再談。
會讓金額變少的規定
- 強制險扣除:強制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險法第 32 條)。已經領到的強制險,要從對方應賠的金額中扣掉。
- 與有過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 217 條)。
- 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亦同(民法第 197 條)。
整理的順序
- 把每一筆費用的收據、證明依上表分類,記在理賠資料整理表。
- 扣除已領的強制險給付,算出想請求的金額與可以接受的底線。
- 和對方協商,或申請鄉鎮市區調解;出席前用調解前準備清單核對。
- 談成後,條款怎麼寫見和解書怎麼寫。
接著可以讀
官方依據與查核
- 民法(第 191 條之 2、193、195、196、197、217 條):駕駛人責任、身體健康與物之毀損的賠償、慰撫金、時效、與有過失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強制險給付視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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