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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ATION / 調解

車禍求償項目怎麼整理?醫療、工作損失、慰撫金與車損

這篇適合受傷或車損、準備和對方談賠償或申請調解的人。談判桌上最常見的問題,是不知道可以要哪些項目、每一項要拿什麼證明。以下依民法條文整理項目,再列出會讓金額變少的規定。本文不替個案計算金額。

用夾子夾成一串的收據
照片:Marco Marques/Unsplash License(來源)

重點摘要

  • 汽機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駕駛人應賠償;但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91 條之 2)。
  • 身體健康受傷:可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損害(第 193 條),以及精神慰撫金(第 195 條)。
  • 車輛等物品毀損:可請求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第 196 條)。
  • 強制險給付會從賠償金額中扣除;自己也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賠償;請求權時效 2 年。

對方為什麼要賠

民法第 191 條之 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作者整理:這條把舉證的重點放在駕駛人身上,駕駛人要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才能免責。責任比例的判斷,可以參考鑑定意見書。

可以整理的項目與證據

項目條文依據常見證據(作者整理)
醫療費用第 193 條(增加生活上之需要)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
看護費用第 193 條(增加生活上之需要)醫囑需專人看護的證明、看護費收據
就醫交通費第 193 條(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計程車或交通費收據、就醫紀錄
不能工作期間的收入損失第 193 條(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醫囑休養期間、請假紀錄、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勞動能力減損第 193 條(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醫院的勞動能力減損鑑定(長期或永久影響時)
精神慰撫金第 195 條(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傷勢、治療期間、對生活的影響
車輛與物品毀損第 196 條(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估價單、維修收據、維修前照片、物品購買證明

第 193 條第 2 項另規定,勞動能力或生活需要的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作者整理:修車費用常見的爭點是零件更換的部分要不要算折舊,因為第 196 條賠的是「減少的價額」。慰撫金沒有公式,由雙方協商或法院依個案決定。這兩項最容易談不攏,先準備好證據再談。

會讓金額變少的規定

  • 強制險扣除:強制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險法第 32 條)。已經領到的強制險,要從對方應賠的金額中扣掉。
  • 與有過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 217 條)。
  • 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亦同(民法第 197 條)。

整理的順序

  1. 把每一筆費用的收據、證明依上表分類,記在理賠資料整理表。
  2. 扣除已領的強制險給付,算出想請求的金額與可以接受的底線。
  3. 和對方協商,或申請鄉鎮市區調解;出席前用調解前準備清單核對。
  4. 談成後,條款怎麼寫見和解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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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依據與查核

查核日期:2026-10-23。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以最新版本為準;發現內容需要更新,請見更正方式。本專題引用的全部法規與官方頁面,整理在官方來源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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