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先問清楚哪個警察機關處理這起事故;家屬是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事故資料。
- 理賠用的診斷證明書以中文記載,醫院不得無故拒絕開給;收據從第一天起全部保留。
- 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知悉對方後 6 個月內要提出告訴;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可以獨立告訴。
- 強制險受傷由受害人本人請求,請求權 2 年;家人無法表達意思時,可能需要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第一天:先確認三件事
- 人在哪裡、由誰照顧:醫院、病房、主治醫師,以及家屬之間誰負責對外聯絡。只留一個對外窗口,可以減少資訊混亂。
- 哪個警察機關處理:問清楚是哪個分局或交通隊、承辦人與電話,以及對方的姓名、車號與保險公司。這些會出現在現場申請的「當事人登記聯單」。
- 證據還在不在:家人的手機、行車紀錄器記憶卡、安全帽和衣物先收好;行車紀錄器當天就備份,方法見事故現場照片與證據保留清單。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讓「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警察機關申請資料:現場可申請登記聯單,事故 7 日後可申請現場圖與現場照片,30 日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家屬去申請時要能說明和事故的關係,準備的文件見家屬代為處理車禍。
在醫院:診斷證明、病歷與收據
- 診斷證明書:醫療法第 76 條規定,醫院、診所沒有法令理由不得拒絕開給診斷書;如果是申請保險理賠用,應以中文記載,病名與保險契約不一致時另外加註。醫師法第 17 條也規定醫師不得無故拒絕交付。申請時告訴醫院「要給保險理賠用」。
- 病歷複製本:醫療法第 71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費用由病人負擔。家屬代為申請時,各醫院要求的委託與身分文件不同,請先問病歷申請窗口。
- 收據:掛號費、病房費差額、膳食費、醫療材料、接送與看護,每一張都留下來,強制險和之後的求償都會用到。整理方式見醫療紀錄、收據與診斷證明整理表。
家人暫時無法自己決定時
申請保險給付、簽和解書、撤回告訴,原則上都要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表示意思。家人如果因傷暫時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家屬之間「誰可以代為決定」就會變成實際問題。
民法第 14 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時,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等人的聲請,為監護之宣告;能力「顯有不足」但還沒到這個程度的,依第 15 條之 1 可聲請輔助之宣告。
告訴期限:6 個月
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第 233 條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的,可由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的意思相反)。
要不要提告、什麼時候提,常和協商、調解一起考量;調解與告訴期間的關係見鄉鎮市區調解。
強制險:誰可以請求、期限多久
- 請求權人:受傷是受害人本人;死亡是遺屬,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其次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 條)。
- 時效: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 2 年;自事故發生時起逾 10 年也會消滅(第 14 條)。
- 給付時間:交齊相關證明文件的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給付(第 25 條)。
給付項目與上限見強制險怎麼理賠;對方肇事逃逸或沒有投保,見特別補償基金。
一張表看時間點
| 時間 | 可以做或要注意的事 | 依據 |
|---|---|---|
| 事故當天 | 問清處理的警察機關、取得登記聯單;備份行車紀錄器 | 處理辦法第 13 條 |
| 事故 7 日後 | 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 | 處理辦法第 13 條 |
| 事故 30 日後 | 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 | 處理辦法第 13 條 |
| 知悉對方後 6 個月內 | 過失傷害提出告訴 |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
| 事故日起 6 個月內 | 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逾期不受理) | 鑑定辦法第 3 條 |
| 知有損害及保險人起 2 年 | 強制險請求權時效 | 強制險法第 1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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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可以讀
官方依據與查核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事故資料;最新修正 113-02-17
- 醫療法(第 71、76 條):病歷複製本依病人要求提供;不得無故拒絕開給診斷書,理賠用診斷書以中文記載
- 醫師法(第 17 條):醫師不得無故拒絕交付診斷書
- 民法(第 14、15-1 條):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與聲請人
- 刑事訴訟法(第 233、237 條):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告訴乃論之罪 6 個月告訴期間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14、25 條):請求權人、時效、10 個工作日給付;最新修正 111-06-15
查核日期:2026-10-23。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以最新版本為準;發現內容需要更新,請見更正方式。本專題引用的全部法規與官方頁面,整理在官方來源索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