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事故在車道或路肩:先在車後方適當距離放警示設施,市區一般道路(速限 50 公里以下)是 30 公尺。
- 有人受傷: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119)。
- 原則上不移動車輛與痕跡;無人傷亡且車還能開,或有人受傷但雙方都同意時,要先標繪位置再移車。
- 通知警察(110)並配合調查;只有「無人受傷或死亡,且雙方當場自行和解」可以不報警。
1. 放警示設施,距離看路段
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時,辦法要求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的警告設施,事故排除後要撤除。第 4 條把「適當距離」寫得很具體:
| 路段 | 放在事故地點後方 |
|---|---|
| 高速公路 | 100 公尺 |
| 快速道路,或速限超過 60 公里 | 80 公尺 |
| 速限超過 50 至 60 公里 | 50 公尺 |
| 速限 50 公里以下 | 30 公尺 |
| 交通壅塞或車速低於每小時 10 公里 | 5 公尺 |
下雨、起霧看不清楚時要再拉遠;有雙向或多向車流經過時,前方或周邊也要另外放。放警示的時候,人本身也在車流裡,先確認自己站的位置安全。
2. 有人受傷,先救護並通知消防
有受傷者,要迅速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不確定傷勢輕重時,打 119 由專業人員判斷,比自行搬動傷者安全。發生火災則要撲救、防止擴大,同樣通知消防機關。
3. 車輛能不能移:兩種例外,都要先標繪
原則是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例外只有兩種:
- 無人傷亡,且車輛還能行駛;
- 有人受傷,且當事人都同意移置車輛。
這兩種情況都要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再把車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無人傷亡、車還能開的事故,標繪可以用攝影或錄影設備記錄,也就是用手機把車輛位置完整拍下來。
4. 通知警察,配合必要調查
辦法要求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的調查。唯一的例外是:無人受傷或死亡,而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
作者整理:有些傷勢在當下不明顯,隔天才出現疼痛。若對傷勢或責任沒有把握,報警留下紀錄,後續才有登記聯單、現場圖與初判表可以申請。決定當場和解前,可以先想清楚這一點。
需要有人到場協助?在臺中市,本站的合作店家 NBF 守護網 提供 24 小時道路救援與車禍善後協助(0800-528095)。有人受傷請先撥 119、110。服務內容、費用與條件由店家說明,本站不經手收費、不轉送你的資料;詳見合作店家與分工。
5. 自己也留一份紀錄
以下不是法規規定,而是作者整理、方便後續申請資料與理賠時核對的項目:
- 照片:先拍全景(看得出路口與車道),再拍各車相對位置、車損、車牌、路面痕跡、號誌與標線。
- 時間地點:日期、時間、路名與方向、附近明顯地標。
- 對方資料:姓名、聯絡電話、車牌;警察到場時,現場可以申請當事人登記聯單。
- 目擊者與影像:目擊者聯絡方式;附近是否有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
- 就醫:有受傷就醫時,保留診斷證明與收據,之後申請強制險會用到。
想把這些放在車上?可以列印事故現場口袋卡。
接著可以讀
官方依據與查核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4 條):駕駛人或肇事人的現場處置與警示距離;最新修正 113-02-17
查核日期:2026-10-23。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以最新版本為準;發現內容需要更新,請見更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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