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OL / 工具 v1.0
企業車隊事故處理包
給管理公司車輛、業務或外勤人員用車的負責人。一份處理包分四部分:發給駕駛的現場通報清單、事故登記欄位、每輛車的保險盤點表、案件追蹤欄位。內容是作者依法規整理的範例,請依公司制度與保單調整。勾選只存在你的瀏覽器畫面,不會送出。
版本 v1.0(2026-10-23)・ 非官方表單
為什麼公司要有流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者除外(民法第 188 條)。保險事故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保險法第 58 條)。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車主到場說明,無故不到或不提供駕駛人資料者,吊扣牌照 1 至 3 個月(道交條例第 62 條)。
一、發給駕駛:現場通報清單
二、公司事故登記欄位
事故編號
日期、時間、地點
駕駛人、部門、是否執行職務中
車牌、車種
傷亡情形(我方/對方)
處理警察機關、案號
對方資料、保險公司
通知保險公司日期(知悉後 5 日內)
三、每輛車的保險盤點表
| 車牌 | 強制險到期日 | 任意險險種 | 保額 | 駕駛人限制 | 保險公司聯絡 |
|---|---|---|---|---|---|
四、案件追蹤欄位
事故日+7 日(現場圖、照片)
事故日+30 日(初判表)
事故日+6 個月(鑑定申請期限;車輛所有人可申請)
保險報案號碼、理賠進度
員工受傷:職災保險申請日期
調解或和解日期、結果
結案日期、檢討與改善
員工上下班或執行職務中受傷,職災保險見上下班途中車禍算職災嗎;資料申請見事故資料怎麼申請;和解見和解書怎麼寫。
官方依據與查核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13 條):現場處置、資料申請時間
- 保險法第 58 條: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 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連帶責任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肇事逃逸案件中汽車所有人的說明義務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3 條):車輛所有人可申請鑑定、6 個月期限
查核日期:2026-10-23。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以最新版本為準;發現內容需要更新,請見更正方式。本專題引用的全部法規與官方頁面,整理在官方來源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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