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事故資料: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家屬要能說明與事故的關係。
- 病歷:醫院依病人要求提供複製本;由家屬代領時,依各醫院規定準備委託與身分文件。
- 行車事故鑑定:限當事人、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且距事故日不能逾 6 個月。
- 強制險:受傷由受害人本人請求;死亡由遺屬依順位請求。
一張表看誰可以申請
| 資料或程序 | 向誰申請 | 法規上的申請人 |
|---|---|---|
| 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初判表 | 處理事故的警察機關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處理辦法第 13 條) |
| 病歷複製本、中文病歷摘要 | 就醫的醫療機構 | 依病人要求提供,費用由病人負擔(醫療法第 71 條) |
| 行車事故鑑定 | 鑑定會 | 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鑑定辦法第 3 條) |
| 強制險給付 | 對方車輛的強制險保險公司 | 受傷:受害人本人;死亡:遺屬(法第 11 條) |
事故資料:說明你和事故的關係
處理辦法第 13 條讓「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事故資料,時間點和當事人相同:現場可申請登記聯單、事故 7 日後可申請現場圖與照片、30 日後可申請初判表(見事故資料怎麼申請)。
家屬去申請時,作者建議準備:自己的身分證件、可以證明親屬關係的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以及當事人的委託書。實際要求以受理的警察機關告知為準,出發前先打電話確認可以省一趟。
病歷:以病人要求為準
醫療法第 71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理賠與調解常用到診斷證明與收據,病歷則是在爭議時才可能需要。
家屬代為申請時,醫院通常會要求病人的委託與雙方身分證明;病人無法表達意思或已過世時的辦理方式,各醫院規定不同,請直接詢問該院的病歷申請窗口。
鑑定:注意 6 個月
鑑定申請人限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案件要先經警察機關處理,且距事故日逾 6 個月不受理(天災或不可歸責事由除外)。親人住院期間,家屬最容易忽略這個期限。細節見初判表與行車事故鑑定。
強制險:受傷與死亡不同
- 受傷:請求權人是受害人本人。家屬可以協助整理文件,申請時以保險公司要求的委託方式辦理。
- 死亡:請求權人是遺屬,順位為(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姐妹。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
- 時效: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 2 年,自事故發生起逾 10 年也會消滅。
家屬自己也要留的紀錄
作者整理:看護、接送、往返醫院的交通費,以及家屬請假的紀錄,都可能在和對方協商時用到。強制險的看護費用每日上限 1,200 元、最多 30 日,接送費用上限 2 萬元,超過的部分要另外向對方求償。這些單據可以一起記在理賠資料整理表。
接著可以讀
官方依據與查核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事故資料
- 醫療法第 71 條: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與中文病歷摘要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3 條):鑑定申請人範圍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14 條):請求權人與遺屬順位、時效
查核日期:2026-10-23。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以最新版本為準;發現內容需要更新,請見更正方式。本專題引用的全部法規與官方頁面,整理在官方來源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