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OL / 工具 v1.0
醫療紀錄、收據與診斷證明整理表
車禍受傷後,收據會一張一張累積:急診、門診、復健、病房差額、膳食、看護、接送。這張表把單據依強制險「傷害醫療費用」的項目分類,對照每一項的上限,再用逐次就醫紀錄把日期和金額串起來。勾選與填寫只存在你的瀏覽器畫面或紙本上,不會送出。
版本 v1.0(2026-10-23)・ 非官方表單

一、證明文件
二、收據依強制險項目分類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2 條:傷害醫療費用以「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為限,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合計上限 20 萬元。下表把常見單據放進對應的項目:
| 項目 | 包含哪些單據 | 上限 | 已收齊 |
|---|---|---|---|
| 急救費用 | 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 含在 20 萬元內 | □ |
| 診療費用(健保範圍) | 健保給付範圍項目中,依法應自行負擔的部分(部分負擔等) | 含在 20 萬元內 | □ |
| 病房費差額 | 住院期間自行負擔的病房費差額 | 每日 1,500 元 | □ |
| 膳食費 | 住院期間的膳食費 | 每日 180 元 | □ |
| 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 | 每次就醫的掛號費、開立診斷證明的費用 | 含在 20 萬元內 | □ |
| 義肢 | 自行負擔的義肢器材及裝置費 | 每一上肢或下肢 5 萬元 | □ |
| 義齒 | 義齒器材及裝置費 | 每缺損一齒 1 萬元,5 齒以上合計 5 萬元 | □ |
| 義眼 | 義眼器材及裝置費 | 每顆 1 萬元 | □ |
| 其他醫療材料、裝具 | 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的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 2 萬元 | □ |
| 接送費用 | 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的合理交通費用 | 2 萬元 | □ |
| 看護費用 | 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的特別護理費、看護費;居家看護要有醫師證明 | 每日 1,200 元,最多 30 日 | □ |
健保已經給付的部分,由健保的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5 條向強制險保險人請求,不需要你另外整理;你要整理的是自己實際付出去的費用。不是以健保身分就診的,診療費用另有計算上限(給付標準第 2 條)。
三、逐次就醫紀錄
每次就醫填一行,收據依同樣的順序收在資料夾裡。
| 日期 | 醫院/科別 | 門診、急診或住院 | 自付金額 | 收據項目 | 交通方式與費用 |
|---|---|---|---|---|---|
四、送件與期限
事故日期
知道損害與保險人的日期+2 年(強制險請求權時效,第 14 條)
交齊文件日期+10 個工作日(保險公司應給付,第 25 條)
作者整理:強制險只賠上表的項目與金額;工作損失、慰撫金、超過上限的費用要另外向對方求償,整理方式見求償項目怎麼整理。收據上的病名、日期和診斷證明對不上時,先回醫院確認,不要自行塗改。
接著可以讀:強制險怎麼理賠、理賠資料整理表、家人發生重大車禍。
官方依據與查核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2 條):傷害醫療費用項目與上限;115-07-01 施行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4、25、27 條):時效、10 個工作日給付、給付項目;最新修正 111-06-15
- 醫療法(第 71、76 條):病歷複製本;理賠用診斷書以中文記載
- 醫師法(第 17 條):不得無故拒絕交付診斷書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5 條):健保給付後向強制險保險人請求償付
查核日期:2026-10-23。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以最新版本為準;發現內容需要更新,請見更正方式。本專題引用的全部法規與官方頁面,整理在官方來源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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