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強制險給付的是人的傷害或死亡,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都可以請求。
- 傷害醫療每人每事故上限 20 萬元;失能依等級 8 萬至 300 萬元;死亡 300 萬元;三項合計每人最高 320 萬元。
- 請求期限: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 2 年;自事故發生起逾 10 年也不能再請求。
- 保險公司應在交齊證明文件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給付。
強制險給付什麼
法第 7 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可以依法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特定情形則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見肇事逃逸或對方沒保強制險)。
條文給付的對象是人的傷害與死亡,車輛、財物的損失不在強制險的範圍,那部分要看任意險(例如車體險、第三人責任險)的保單條款,或向應負責的一方求償。
給付項目與上限(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
| 項目 | 上限 |
|---|---|
| 傷害醫療費用(總額) | 每人每事故 20 萬元 |
| 病房費差額 | 每日 1,500 元 |
| 膳食費 | 每日 180 元 |
| 義肢器材及裝置費 | 每一上肢或下肢 5 萬元 |
| 義齒器材及裝置費 | 每缺損一齒 1 萬元;五齒以上合計 5 萬元 |
| 義眼器材及裝置費 | 每顆 1 萬元 |
| 其他非健保給付醫療材料及非積極治療性裝具 | 2 萬元 |
| 接送費用 | 2 萬元 |
| 看護費用 | 每日 1,200 元,最多 30 日 |
| 失能給付 | 依失能等級,第一等級 300 萬元至第十五等級 8 萬元 |
| 死亡給付 | 每人 300 萬元 |
| 同一事故每人合計 | 最高 320 萬元 |
新舊版本:給付標準在 115 年 5 月 29 日修正、7 月 1 日施行,網路上不少舊文章仍寫修正前的金額。事故發生在 115 年 7 月 1 日以前時適用哪一版,請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確認。
誰可以請求
- 受傷:受害人本人。
- 死亡:受害人的遺屬,順位依序為(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姐妹。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
請求期限與給付時間
- 2 年: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就消滅。
- 10 年:自事故發生時起逾 10 年,也一樣消滅。
- 10 個工作日:保險人應於交齊相關證明文件的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給付;因可歸責於保險人而遲延的,自期限屆滿次日起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申請時常見的文件
以下是作者整理的常見項目,實際以保險公司的通知為準。可以用理賠資料整理表逐項勾選:
- 事故證明:警察機關的登記聯單或事故相關證明(見事故資料怎麼申請);
- 受害人身分證明、請求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證明(死亡案件);
- 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看護、接送等費用的單據;
- 失能案件的失能診斷證明;死亡案件的死亡證明;
- 領款帳戶資料。
接著可以讀
官方依據與查核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11、14、25 條):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時效、給付期限;最新修正 111-06-15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2、3、6、7、9 條):各項給付金額;115-05-29 修正、115-07-01 施行
查核日期:2026-10-23。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以最新版本為準;發現內容需要更新,請見更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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