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不能營業的收入屬於所失利益: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 216 條)。
- 求償要有證據:過去的營業紀錄、平台或車隊的派車與收入紀錄、修車期間。
- 人受傷不能工作:可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第 193 條);有職災保險的人可申請傷病給付,第 4 日起發給。
- 車損依第 196 條求償,零件常要扣折舊。
1. 三種損失分開算
| 損失 | 條文依據 | 證據(作者整理) |
|---|---|---|
| 修車費 | 民法第 196 條(物之毀損減少之價額) | 估價單、維修收據,零件與工資分列(見修車費與折舊) |
| 修車期間不能營業的收入 | 民法第 216 條(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事故前幾個月的營業收入紀錄、派車或平台紀錄、車行進廠與交車日期 |
| 受傷不能工作的收入與醫療 | 民法第 193 條(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 醫囑休養期間、診斷證明、醫療收據、收入紀錄 |
民法第 216 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作者整理:營業收入每天不同,對方常質疑金額。平台或車隊的收入明細、記帳紀錄、報稅資料,都比口頭說「平常一天跑多少」有說服力。修車期間要能證明車子確實在廠,保留進廠單與交車單。
2. 職災保險
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駕駛,執行業務時遭遇職業傷病,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給付。傷病給付: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 4 日起發給,前 2 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第 3 個月起按 70%,最長 2 年(職災保險法第 42 條);請求權 5 年(第 37 條)。應備書件依勞保局公告,交通事故第一次申請另附陳述書,見上下班途中職災。實際認定由勞保局審查。
3. 強制險與自己的保險
- 人受傷:向對方車輛的強制險請求,不論對方有無過失(見強制險怎麼理賠)。
- 車損:強制險不給付;看自己的車體險或向對方求償(見強制險和任意險差在哪)。
- 強制險給付會從對方應賠的金額中扣除(強制險法第 32 條)。
接著可以讀
官方依據與查核
- 民法(第 193、196、216 條):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勞動能力、物之毀損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26、37、42 條):給付種類、傷病給付、5 年時效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如何申請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應備書件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人身傷害的強制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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