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傷勢外觀不明顯時,就醫紀錄的時間點是串起「事故 → 傷勢」的關鍵,有不適就儘早就醫並告知醫師是車禍。
- 強制險傷害醫療每人每事故上限 20 萬元,其中看護每日 1,200 元、最多 30 日,接送費用 2 萬元。
- 向對方求償:醫療、看護、不能工作的損失與慰撫金都有條文依據;時效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
- 症狀還在變化時,先不要簽和解書。
1. 紀錄怎麼留(作者整理)
- 就醫時說清楚:告訴醫師是交通事故、受力方向(被追撞、側撞)、哪些症狀從何時開始。
- 每次就醫都留: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復健紀錄。
- 症狀日記:每天記下疼痛、頭暈、睡眠、無法工作或做家事的情形,簡短即可。
- 事故資料:登記聯單、現場圖、照片,尤其是追撞位置與車損,見事故資料怎麼申請。
- 工作影響:醫囑休養期間、請假紀錄、薪資證明。
2. 強制險可以給付的醫療項目
強制險不論對方有無過失都可以請求(強制險法第 7 條)。給付標準第 2 條的傷害醫療費用,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總額以 20 萬元為限,其中與這類傷勢較相關的細項:
| 項目 | 上限 |
|---|---|
| 病房費差額 | 每日 1,500 元 |
| 其他非健保給付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及非積極治療性裝具 | 2 萬元 |
| 接送費用 | 2 萬元 |
| 看護費用 | 每日 1,200 元,最多 30 日 |
完整項目與請求期限(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 2 年)見強制險怎麼理賠。保險公司回覆後怎麼核對,見理賠回覆核對。
3. 向對方求償
- 醫療、看護、交通、勞動能力的損害: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慰撫金:第 195 條,身體、健康受侵害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時效:第 197 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亦同。
各項目要準備的證據見求償項目怎麼整理。
作者整理:頸部傷勢的治療期間不容易預估。症狀還在變化時就簽和解書,之後的醫療費可能就要不到,見和解之後。對方或保險公司催促時,可以說明仍在治療中、等醫師評估後再談。
接著可以讀
官方依據與查核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2 條):傷害醫療費用各細項上限;115-07-01 施行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14 條):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時效
- 民法(第 193、195、197 條):身體健康受侵害的賠償、慰撫金、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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