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流程一樣:警示、救護、移車前先標繪、報警,都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
- 騎士沒有車體保護,先確認傷勢;有人受傷時,移車要當事人都同意,且先標繪。
- 機車在強制險上屬於「汽車」,騎士、乘客與對方都適用強制險,不論有無過失。
- 機車常沒有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與目擊者要儘早處理。
1. 騎士受傷的機率高,先看人
處理辦法第 3 條: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機車騎士與乘客沒有車體保護,倒地後可能有當下不明顯的傷。作者整理:意識不清或頸背疼痛時不要自行搬動,等救護人員到場;看起來沒事也建議就醫,取得診斷證明,之後申請強制險會用到。
需要有人到場協助?在臺中市,本站的合作店家 NBF 守護網 提供 24 小時道路救援與車禍善後協助(0800-528095)。有人受傷請先撥 119、110。服務內容、費用與條件由店家說明,本站不經手收費、不轉送你的資料;詳見合作店家與分工。
2. 倒地的機車,移之前先拍
機車倒地的位置、刮地痕跡和散落物,是之後判斷碰撞點的重要依據。依處理辦法:
- 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先標繪車輛位置與痕跡(可以用攝影或錄影),再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 有人受傷:要當事人都同意才能移置,一樣先標繪;
- 其他情形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
作者整理的拍攝重點:機車倒地的位置與方向、刮地痕的起點與終點、汽車的停止位置、雙方車損的高度(機車把手、腳踏板對應汽車的哪個位置)。
3. 警示設施:機車通常沒有三角架
處理辦法要求在車後方適當距離放警示設施,市區速限 50 公里以下是 30 公尺。機車多半沒有隨車的故障標誌,作者建議:開車的一方放汽車的三角警示架;雙方都沒有時,開啟汽車的危險警告燈,人先退到路邊安全處,不要為了放警示站在車道中。
4. 強制險:機車也是「汽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 條: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公路法該款的汽車,是「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機車也包括在內。所以:
- 機車騎士受傷,可以向汽車的強制險請求;
- 汽車駕駛或乘客受傷,也可以向機車的強制險請求;
- 依第 7 條,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都可以請求。機車若沒保強制險或肇事逃逸,可以找特別補償基金。
5. 影像證據:機車的弱點
汽車常有行車紀錄器,機車則不一定。作者整理:
- 記下附近路口監視器、商家攝影機的位置,報警時告訴警察;
- 監視器影像通常會循環覆蓋,越早請警方或店家協助保存越好;
- 有目擊者時,當場留下聯絡方式;
- 自己的手機照片與錄影備份兩處。
接著可以讀
官方依據與查核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4、13 條):現場處置、警示距離、資料申請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7 條):機車屬本法所稱汽車;不論有無過失均可請求
- 公路法第 2 條:第 10 款汽車的定義
查核日期:2026-10-23。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以最新版本為準;發現內容需要更新,請見更正方式。本專題引用的全部法規與官方頁面,整理在官方來源索引。
資訊界線:本網站內容為一般資訊整理與閱讀參考,不構成法律、醫療、保險承保或個案理賠結果之保證。實際程序、資格及給付仍以現行法規、主管機關與個別契約為準;涉及重大權益,請向合格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