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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BILITY / 責任

初判表與行車事故鑑定有什麼不同?

這篇適合拿到初判表、對肇事原因有疑問的人。初判表、鑑定、覆議是三份性質不同的文件,申請的機關與期限也不同。以下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整理。

重點摘要

  • 初判表:警察機關的初步分析,事故 30 日後可申請;不是鑑定結果,也不是判決。
  • 鑑定:向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距事故日逾 6 個月不受理(天災或不可歸責事由除外)。
  • 鑑定原則上受理翌日起 2 個月內完成,可延長一次、最多再 2 個月。
  • 不服鑑定:收到意見書翌日起 30 日內向覆議會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三份文件的差別

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事故鑑定覆議
由誰作成處理事故的警察機關鑑定會轄區覆議會
何時申請事故 30 日後事故日起 6 個月內收到鑑定意見書翌日起 30 日內
次數—已鑑定的案件不再受理以一次為限,覆議結果不得再申請覆議

誰可以申請鑑定

鑑定會受理的案件,必須先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由下列之一提出:

  • 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 車輛所有人;
  • 現場處理機關移送,或司法機關囑託。

哪些情況不受理

  • 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且不是司法機關囑託;
  • 距肇事日期逾 6 個月,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者除外;
  • 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指道路範圍內的事故;
  • 已經鑑定過的案件。
作者整理:第一點最容易被忽略。若案件已經進入地檢署偵查或法院審判,就不能自己向鑑定會申請,要向承辦的司法機關聲請囑託;覆議也一樣,要向司法機關聲請轉送。

鑑定結果不服:覆議

鑑定意見書會載明覆議的方式:對鑑定有異議時,於收受意見書翌日起 30 日內,敘明理由向轄區覆議會申請,以一次為限;覆議結果不得再申請覆議。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

鑑定與覆議都是專業意見,法院審理時仍會綜合全部證據判斷。涉及重大權益時,建議向律師或法律扶助管道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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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依據與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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