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初判表:警察機關的初步分析,事故 30 日後可申請;不是鑑定結果,也不是判決。
- 鑑定:向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距事故日逾 6 個月不受理(天災或不可歸責事由除外)。
- 鑑定原則上受理翌日起 2 個月內完成,可延長一次、最多再 2 個月。
- 不服鑑定:收到意見書翌日起 30 日內向覆議會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三份文件的差別
| 初步分析研判表 | 行車事故鑑定 | 覆議 | |
|---|---|---|---|
| 由誰作成 | 處理事故的警察機關 | 鑑定會 | 轄區覆議會 |
| 何時申請 | 事故 30 日後 | 事故日起 6 個月內 | 收到鑑定意見書翌日起 30 日內 |
| 次數 | — | 已鑑定的案件不再受理 | 以一次為限,覆議結果不得再申請覆議 |
誰可以申請鑑定
鑑定會受理的案件,必須先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由下列之一提出:
- 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 車輛所有人;
- 現場處理機關移送,或司法機關囑託。
哪些情況不受理
- 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且不是司法機關囑託;
- 距肇事日期逾 6 個月,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者除外;
- 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指道路範圍內的事故;
- 已經鑑定過的案件。
作者整理:第一點最容易被忽略。若案件已經進入地檢署偵查或法院審判,就不能自己向鑑定會申請,要向承辦的司法機關聲請囑託;覆議也一樣,要向司法機關聲請轉送。
鑑定結果不服:覆議
鑑定意見書會載明覆議的方式:對鑑定有異議時,於收受意見書翌日起 30 日內,敘明理由向轄區覆議會申請,以一次為限;覆議結果不得再申請覆議。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
鑑定與覆議都是專業意見,法院審理時仍會綜合全部證據判斷。涉及重大權益時,建議向律師或法律扶助管道確認。
接著可以讀
官方依據與查核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3、9、10、11 條):受理條件、6 個月期限、鑑定與覆議期限;最新修正 108-12-31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初步分析研判表於事故 30 日後得申請
查核日期:2026-10-23。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以最新版本為準;發現內容需要更新,請見更正方式。本專題引用的全部法規與官方頁面,整理在官方來源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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