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和解後,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消滅(民法第 737 條),原則上不能以錯誤撤銷,只有第 738 條 3 種例外。
- 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要在調解書送達後 30 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訴訟(調解條例第 29 條)。
- 對方不付款:調解書經法院核定、或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只有和解書,要另外起訴。
- 撤回刑事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
1. 要保存的資料(作者整理)
2. 對方沒有依約付款
| 你手上的文件 | 可以怎麼做 |
|---|---|
| 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 | 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條例第 27 條),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 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 | 以給付金錢等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依該證書執行(公證法第 13 條) |
| 雙方自己簽的和解書 | 是一般契約,要向法院起訴請求履行,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強制執行 |
3. 和解後才發現傷勢加重
這是最難處理的情形。先看條文怎麼規定:
- 和解的效力: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 737 條)。
- 不得以錯誤撤銷: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例外是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為偽造或變造、和解事件已經法院確定判決而和解時不知道、或對他方的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第 738 條)。
- 調解的期限: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 30 日內為之(調解條例第 29 條)。
作者整理:能不能再請求,關鍵在和解書的條款:拋棄的範圍是「本事故一切請求」,還是只限列明的項目、有沒有保留後續醫療。這需要專業判斷,請儘快帶著和解書與新的診斷證明,向律師或法律扶助諮詢;調解的 30 日期限很短,不要等。
4. 刑事告訴
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已經撤回的,不能因為對方後來不付款再告一次;還沒撤回的,依和解書約定的時間點處理。
接著可以讀
官方依據與查核
- 民法(第 197、737、738 條):和解的效力、不得以錯誤撤銷的例外、時效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29 條):法院核定的效力、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與 30 日期限
- 公證法第 13 條: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查核日期:2026-10-23。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以最新版本為準;發現內容需要更新,請見更正方式。本專題引用的全部法規與官方頁面,整理在官方來源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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