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受傷,視為職業傷害(審查準則第 4 條)。
- 有私人行為、無照、闖紅燈、酒駕、逆向等 9 種情形之一,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第 17 條)。
- 傷病給付:不能工作、沒有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第 4 日起發給;前 2 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第 3 個月起 70%,最長 2 年。
- 請領保險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滅。交通事故第一次申請,要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陳述書」。
什麼情況算「上下班途中」的職業傷害
審查準則第 4 條: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直接往返學校與勞動場所的應經途中受傷,也一樣。
拆開來看有三個要件:
- 時間:上班前、下班後的合理時間內。
- 起訖:日常居住處所與勞動場所之間;兼兩份工作時,兩個勞動場所之間也算。
- 路線:上下班應經的途中。
條文沒有以「有沒有對方」區分,騎車自摔受傷的情形,同樣看是否符合上面三個要件與下一節的排除情形。個案由勞保局審查認定。
9 種不算職業傷害的情形
審查準則第 17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 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 闖越鐵路平交道;
-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等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 未依規定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路肩;
-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可以申請哪些給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26 條的給付種類有: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失蹤給付。車禍受傷不能工作時,最常用到的是傷病給付(第 42 條):
| 條件 | 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 |
|---|---|
| 起算 | 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 4 日起 |
| 金額 | 前 2 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 3 個月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發給 |
| 發放 | 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 2 年 |
| 時效 |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37 條) |
申請文件
勞保局列出的傷病給付應備書件: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傷病診斷書正本;
-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雇主(業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
如果是交通事故,第一次申請時要一併填寫「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並畫出路線簡圖,標示日常居住處所、勞動場所、事故地點與上下班應經途徑。表格可以在勞保局網站下載。
作者整理:警察機關處理過的事故,登記聯單、現場圖與初判表可以佐證事故時間、地點與經過,申請前一起準備。
公傷病假與雇主的補償
- 公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 雇主補償: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同一事故依其他法令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職災保險法第 90 條另規定,雇主已依第 59 條給與補償者,於勞工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抵充金額請求返還。
外送員等自行透過職業工會參加職災保險的人,可以看外送員執勤事故。
和強制險是兩件事
職災保險是勞保局的給付,強制險是事故車輛的保險,兩者依據不同的法律、向不同的單位申請。對方有過失時,還可能向對方求償。強制險的部分見強制險怎麼理賠,求償與協商見鄉鎮市區調解。
接著可以讀
官方依據與查核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17 條):上下班途中視為職業傷害的條件與排除情形;最新修正 114-05-26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26、37、42、90 條):給付種類、5 年請求權、傷病給付、雇主補償抵充
- 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公傷病假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如何申請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應備哪些文件?:應備書件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交通事故首次申請要附的陳述書
查核日期:2026-10-23。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以最新版本為準;發現內容需要更新,請見更正方式。本專題引用的全部法規與官方頁面,整理在官方來源索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