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微型電動二輪車在強制險法上視為汽車,要投保強制險,才能登記、領牌(強制險法第 5 條之 1)。
- 騎微電車被汽機車撞傷:你是受害人,向對方車輛的強制險請求,不論對方有無過失。
- 微電車從未投保強制險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強制險法保障。
- 未投保被查獲,處新臺幣 75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罰鍰;未投保肇事,處 9,000 元以上 32,000 元以下罰鍰。
哪些車是微型電動二輪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 40 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 60 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它在條例中屬於慢車的「自行車」類。
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的「電動輔助自行車」是另一種車,不在本文範圍。
強制險與牌照
- 視為汽車:強制險法第 5 條之 1,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汽車;投保義務人應訂立強制險,未訂立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 時程:依交通部公告,111 年 11 月 30 日起納管,既有車輛有 2 年期間完成登記、領牌與投保;期限已過,現在上路就要有牌照與有效的強制險。
- 從未投保:同條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
被撞或撞人時
| 情況 | 強制險怎麼處理 |
|---|---|
| 騎微電車被汽車或機車撞傷 | 你是受害人,可以依強制險法第 7 條向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請求,不論對方有無過失;給付項目與上限見強制險怎麼理賠 |
| 微電車撞傷行人或其他騎士 | 受害人向微電車的強制險請求;微電車從未投保時,依第 5 條之 1 不受本法保障,受害人要直接向騎士求償,或向特別補償基金洽詢是否適用 |
| 對方逃逸或找不到車 | 見肇事逃逸或對方沒保強制險 |
沒保強制險的罰鍰
強制險法第 49 條: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或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經路邊稽查、警察執行勤務或併同舉發時,微型電動二輪車處新臺幣 75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罰鍰;未投保汽車肇事,處新臺幣 9,000 元以上 32,000 元以下罰鍰。
接著可以讀
官方依據與查核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微型電動二輪車的定義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 條之 1、7、49 條):視為汽車、投保義務、未投保的罰鍰
- 交通部 168 交通安全入口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已納管,未投保強制險將受罰:111-11-30 起納管與 2 年登記期限
- 交通部公路局: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納管:登記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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